瓊農規〔2025〕3號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推動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漁業轉型升級 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3〕8號)要求,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海南省水產品超低溫冷庫直接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財政廳
2025年7月22日
海南省水產品超低溫冷庫
直接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落實《加快漁業轉型升級 促進海南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直接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若干措施對我省投資建設超低溫冷庫服務漁業活動市場主體的一次性直接獎補資金。
第三條??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自愿申報、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管理原則,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后方可申請獎補資金。
第二章 ?支持條件及標準
第四條支持對象
支持對象為在我省投資建設超低溫冷庫服務漁業活動的市場主體。
申報主體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登記注冊在海南,具備運營管理能力的市場主體,實施的水產品超低溫冷庫項目應在2023年1月1日后建成,并竣工驗收。水產品超低溫冷庫需優先保證水產品倉儲服務;
(二)依法在海南省內申報納稅,無欠交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三)符合國家、地方水產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四)誠信守法經營,沒有列入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獎補標準
針對高品質水產品冷儲加工需求,對庫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溫度范圍在-60C0以下的新建超低溫冷庫項目,按單個項目總投資額(如超低溫冷庫項目與其他項目一起打包建設,應專項審計超低溫冷庫項目總投資額,如獲得其他方面財政資金支持的,應剔除財政性資金投入部分)的3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補助。水產品超低溫冷庫獎補與現代物流業新建冷庫獎補不重復支持。
第六條??申報材料
1.資金申報表(附件1);
2.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納稅證明;
4.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建設內容須與申報項目一致或包含申報項目內容),結合項目實際提供項目批復(備案、核準)、土地、規劃、環評、施工許可等手續文件,合同、發票及銀行轉賬憑證等;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確定項目總投資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指標超過500萬元的,必須根據實際完成投資登陸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報送投資數據;
6.申報單位對提供資金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附件2);
7.“信用中國”網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結果截圖;
8.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
9.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職責分工和程序
第七條??省農業農村廳是獎補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項目申報通知、評審、公示、資金撥付、項目資金日常監管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市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轄區獎補資金政策宣傳、組織申報、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八條??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審核下達,指導項目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九條??申報單位負責提供完整的申報材料,對項目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條??工作程序
(一)組織申報。省農業農村廳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海易兌”平臺)發布申報通知,各市縣農業農村局組織滿足條件的企業申報。?
(二)審核評審。各市縣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做出初審意見后提交給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工程、審計、漁業等方面的3名專家對申報材料和實體項目進行核實和評審,擬定獎補企業名單和資金額度,并將結果發文征求相關廳局核實意見。
(三)結果公示。評審通過并經相關廳局核實無意見后,將擬獎補企業和資金額度在省農業農村廳門戶網站以及“海易兌”平臺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后,省農業農村廳按相關程序進行審定,并向省財政廳申請核撥獎補資金。
獎補資金的申報在“海易兌”平臺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公示、撥付。
第四章 ?監??管
第十一條??申報主體須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不得隱瞞虛報、虛增多領和重復申報。對違反規定騙取、使用財政資金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同時,在市縣政府門戶網站或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布,5年內不再列入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十二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評審及發放過程中如有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END